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威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东城XX)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城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东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东城XX与王XX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王XX将位于东城XX86号东城XX腾空并返还东城XX;3、判令王XX向东城XX支付房屋租金(自2022年7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80000元/12个月标准计算)、违约金10000元以及房屋占用费(自合同解除之日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80000元/12个月标准计算)。
环翠区法院缺席审理,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王XX与原告威海XX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东城XX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威海XX公司;
三、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威海XX公司支付租金52054.79元、违约金10000元及房屋占用费(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按年租金80000元标准计算)。
如果王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