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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某装饰材料总汇诉南通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惠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1320人看过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原告威海市某装饰材料总汇诉称,2009年8月,原告与被告南通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海军驻威部队水兵生活区工程供应材料及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共花费材料费10万余元、人工费8万余元,但被告以部队款项未下拨为由,仅支付82000元,余款10.8万余元拖延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8万余元及欠款利息。

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李惠律师为其担任代理人。经过分析案情,我方认为,收货单和签证只有被告材料员签字,如被告否认,而我方又无被告经理签字或单位盖章的对账材料,诉讼中会处于劣势,因此当务之急是要让被告工程经理到庭当庭确认。经我方努力,被告工地工程经理到庭做了笔录,基本确认了我方提供的收货单及签证。正式开庭审理时,被告律师本来想否认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但在主审法官的要求下,其与被告工程经理当庭通了电话,又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紧急联络后,认可了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了我方证据。这样,经对账,被告欠原材料款及人工费9.8万余元。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得以调解结案的另一关键,是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远赴南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公司账户又被冻结,被告无奈之下接受了调解。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原告威海市某装饰材料总汇诉称,2009年8月,原告与被告南通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海军驻威部队水兵生活区工程供应材料及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共花费材料费10万余元、人工费8万余元,但被告以部队款项未下拨为由,仅支付82000元,余款10.8万余元拖延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8万余元及欠款利息。

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李惠律师为其担任代理人。经过分析案情,我方认为,收货单和签证只有被告材料员签字,如被告否认,而我方又无被告经理签字或单位盖章的对账材料,诉讼中会处于劣势,因此当务之急是要让被告工程经理到庭当庭确认。经我方努力,被告工地工程经理到庭做了笔录,基本确认了我方提供的收货单及签证。正式开庭审理时,被告律师本来想否认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但在主审法官的要求下,其与被告工程经理当庭通了电话,又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紧急联络后,认可了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了我方证据。这样,经对账,被告欠原材料款及人工费9.8万余元。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得以调解结案的另一关键,是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远赴南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公司账户又被冻结,被告无奈之下接受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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