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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者:李惠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1335人看过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威海xx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威海xx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彭某、李某、彭某某向高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惠律师为被告人孙某担任辩护人。

基本案情: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孙某和楼下邻居彭某因房屋漏水的问题发生纠纷。当晚8时许,彭某、李某、彭某某等人至被告人孙某家中,双方发生了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持菜刀将三被害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左前臂伸肌腱束断裂构成轻伤,其余二被害人构成轻微伤。

接受委托后,李惠律师发现公诉机关遗漏了被告人孙某的自首情节:

被告人孙某在实施伤害行为后,被害人在室外打了110电话报警,但孙某及其亲属不知情,孙某在事发后让其母亲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孙某在事发现场(其住宅内)等待警察来处理直到出警民警将其从家中带走调查。根据下列司法解释、法律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李惠律师及时向公诉机关递交了请求查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的申请,但因时间紧迫,公诉机关表示可以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解决。高区法院开庭后,李惠律师提交了被告人孙某之母的手机通话记录,法院协调检察院、公安局等办案机关,查明了报警的情况属实,最终认定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

刑事部分基于被告人孙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惠律师又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因被告人孙某经济条件有限,而被害人彭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三被害人共索赔十余万元,双方差距过大。对于被告人孙某家属,李惠律师劝说不要放弃缓刑机会,尽最大努力筹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不低于最低限度的赔偿项目,达到被害人谅解、出具谅解书后判缓的目的;对于被害人索赔,详细介绍了被告人孙某的经济情况,也对法院关于本案不会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做出了说明,判断法院极有可能在被告人赔偿了基本损失后结合自首情节判缓的分析,劝说被害人接受被告人给予的基本赔偿并给予谅解。最终经法院开庭,在主审法官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附带民事原被告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某赔偿三被害人共计38706元。高区法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的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也表示谅解的情况,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一般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如被害人构成十级伤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数额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基本赔偿项目外,不会低于5万元。本案有三个被害人,一人十级伤残,最终赔偿数额未超过4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不足导致结果与诉求差距过大,也实属无奈。被告人也极小代价求得缓刑,自首情节的认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被告人及其亲属表示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威海xx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威海xx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彭某、李某、彭某某向高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惠律师为被告人孙某担任辩护人。

基本案情: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孙某和楼下邻居彭某因房屋漏水的问题发生纠纷。当晚8时许,彭某、李某、彭某某等人至被告人孙某家中,双方发生了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持菜刀将三被害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左前臂伸肌腱束断裂构成轻伤,其余二被害人构成轻微伤。

接受委托后,李惠律师发现公诉机关遗漏了被告人孙某的自首情节:

被告人孙某在实施伤害行为后,被害人在室外打了110电话报警,但孙某及其亲属不知情,孙某在事发后让其母亲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孙某在事发现场(其住宅内)等待警察来处理直到出警民警将其从家中带走调查。根据下列司法解释、法律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李惠律师及时向公诉机关递交了请求查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的申请,但因时间紧迫,公诉机关表示可以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解决。高区法院开庭后,李惠律师提交了被告人孙某之母的手机通话记录,法院协调检察院、公安局等办案机关,查明了报警的情况属实,最终认定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

刑事部分基于被告人孙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惠律师又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因被告人孙某经济条件有限,而被害人彭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三被害人共索赔十余万元,双方差距过大。对于被告人孙某家属,李惠律师劝说不要放弃缓刑机会,尽最大努力筹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不低于最低限度的赔偿项目,达到被害人谅解、出具谅解书后判缓的目的;对于被害人索赔,详细介绍了被告人孙某的经济情况,也对法院关于本案不会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做出了说明,判断法院极有可能在被告人赔偿了基本损失后结合自首情节判缓的分析,劝说被害人接受被告人给予的基本赔偿并给予谅解。最终经法院开庭,在主审法官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附带民事原被告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某赔偿三被害人共计38706元。高区法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的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也表示谅解的情况,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一般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如被害人构成十级伤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数额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基本赔偿项目外,不会低于5万元。本案有三个被害人,一人十级伤残,最终赔偿数额未超过4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不足导致结果与诉求差距过大,也实属无奈。被告人也极小代价求得缓刑,自首情节的认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被告人及其亲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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