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为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一些细节性的处理依据。在实践操作中,许多法律界同仁对该解释仍有一些疑议。以下谨呈几点对该解释的理解,共同探讨。
●《解释》的适用范围
1、《解释》应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触电人身损害;涉外海上人身损害;合同违约造成的人身损害(加害给付)(不能计算精神损害);附带民诉中的人身损害(不计算精神损害,但应计算赔偿残疾、死亡赔偿金),等。
2、排除适用的:有特别法规定的(如民用航空法);有特殊立法政策的(如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一般民事侵权〈如侵犯知情同意权〉),等。
3、斟酌适用的:消费者人身损害;产品质量人身损害,等。
●关于“共同侵权”
按照《解释》,共同侵权包括三种情形: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以上三种情形,均具下列特征:1、共同的加害行为;2、行为与结果均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不可分;3、采用客观说(行为之间具有关联共同性)。
对于共同侵权,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共同故意的,不区分侵权人各自的侵权后果;共同过失的,对外连带,内部按份。
●被扶养人可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解释》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其属于财产性质,而不属于精神抚慰性质。
●关于“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属其近亲属的应得赔偿。主要理由是:1、按照《继承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列举了7项。人身损害中的死亡受害人在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包括死亡赔偿金;2、受害人死亡后,其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死亡赔偿金就不应该“赔给已死去的人”。
曾有朋友问,死亡赔偿金究竟是赔给谁的,或者说谁是该财产的权利人----是死者?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还是近亲属?
是死者?显然,死者不是该财产的权利人,因其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是法定继承人?这样理解就意味着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了死者的遗产。而若将其作为遗产,在一般情况下,该遗产就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割享有,而其他近亲属就不得享有,这恰恰与《解释》第1条第2款“赔偿权利人是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相违背。因此,若将死亡赔偿金当作遗产,就会把死者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这些近亲属,排挤在“赔偿权利人”之外,而与《解释》相违背。
所以,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而应是赔给近亲属的,近亲属是该财产的权利人。《解释》也正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是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