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生平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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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须谨慎---记一起蹊跷的房屋买卖纠纷

发布者:金生平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866人看过

案件描述

重庆李女士,2003年与其丈夫离婚,分得住房一套(约170㎡),2009年李女士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其前夫强占该房并换了门锁,李女士无法入住,遂委托朋友徐×帮忙向其前夫追回该房,徐×又将刘×(系公务员)介绍给李女士,并由刘×帮李女士追讨房子。

2009 年10月19日,刘×将李女士带到当地公证处(刘×与该公证处很熟),要求李女士办理“委托公证”,并拿出一系列文书要求李女士签署。李女士由于文化低(仅小学文化程度),同时又有求于刘×,就在诸多文书上签了字。《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为:李女士委托刘×代理出售该房、收取售房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过户及按揭贷款手续、与出售该房相关的一切手续。

不久后,刘×电话告知李女士,说房子已经卖给了叶×,已经过户了,价格是15万元。李女士坚决不同意(后来李女士才知道叶×即是刘×的儿子)。刘×说“房子卖都卖了,户都过了,你不同意的话房款都得不到”。后刘×又提出,增加3万元即以18万元,要求李女士把房子卖给刘×。李女士迫于无奈,答应了刘×提出的条件,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刘×。2010年2月25日,刘 ×、李女士及其朋友徐×三人在场,由刘×书写了一张收条(大致内容为:李女士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刘×,并收到刘×10万元)。同时,刘×支付了4 万元现金、转账6万元。至此,刘×共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还欠8万元未付。

后,李女士向刘×索要该8万元欠款,但刘×却说购房款已经付清了,并拿出三份证据:

1、2010年2月25日转账6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条;

2、一份《收条》(即上述10万元的收条,但落款时间却是2010年1月25日。刘×称:2010年1月25日支付了10万元现金给李女士);

3、2009年10月2日《购房定金收条》一份(有李女士的签名和捺印)。刘×称:以上转账6万+现金10万+定金2万=18万,购房款已付清。

李女士顿觉冤枉,明明自己只收了10万元,怎么会钻出18万元来呢?李女士遂委托金生平主任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支付尚欠的8万元购房款。

金律师经过仔细了解、分析案情,注意到了以下几个细节:

一、被告刘×持有的2009年10月2日《购房定金收条》从何而来?经司法鉴定,收条上的签名和捺印皆系李女士所为。该书证的效力很强,要想推翻是不容易的。

但是,该《购房定金收条》也有硬伤,刘×难以自圆其说:2009年10月19日双方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刘×代理出售该房”的公证,而在此之前,刘×却向李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这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在双方房屋买卖关系、价款、支付方式等买卖合同的内容没有涉及并确定前,双方就不可能发生“支付购房定金”的交易。此处存在一个合理怀疑:2009年10月19日双方在公证处办理有关代理售房的手续时,刘×作假,让李女士在子虚乌有的定金收条或者空白纸张上签了名、按了印。

二、10万元的《收条》,究竟是双方在2010年1月25日交易形成的,还是在2010年2月25日交易形成的?

金律师向法庭提出:双方实际交易及书写收条的时间应为2010年2月25日,《收条》落款时间不实;2010年1月25日双方未发生过接触和交易。

1、证人徐×是《收条》书写时的在场人,其证实该《收条》系由刘×书写于2010年2月25日,当时李女士收取了刘×10万元(现金4万元、转账6万元)。落款时间(2010年1月25日)是由刘×所写,其故意将落款时间写错(提前了一个月)。李女士只是在收款人处签名和按手印,当时没在意落款时间是否准确。

2、李女士《上班出勤记录》和《单位证明》证明:2010年1月25日李女士在单位全天上班,全天出勤,没有与刘×接触和交易。

3、10万元数额较大。因双方对《收条》有巨大争议,故刘×应当说明款项来源、支付地点、支付方式等情况,并举示相应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4、刘×否认“2010年2月25日支付了现金4万元”的事实,李女士已申请法院调取刘×当天的银行取款记录。该记录能证明刘×于2010年2月25日取现4 万元的事实,与李女士当天收款后存入4万元的事实相吻合、相印证。同时,证人徐×也证实了双方于2010年2月25日进行了4万元现金交易的事实。

5、“2010年2月25日刘×支付了4万元现金”是事实,则,刘×主张“已付18万元”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定金2万+2010年1月25日现金10 万+2010年2月25日转账6万+2010年2月25日现金4万=22万,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价款。但刘×不可能超额支付。这里为何出现超额?只有一种解释:刘×在说假话。

在被告刘×证据比较强、对原告不利的情况下,金律师紧抓案件细节,让对方支支吾吾、不能自圆其说。

经过努力,金律师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女士购房款8万元。依法维护了原告李女士的权益。

【金律师特别提示】在签订合同及经济交易中,任何签字或盖章,必须先看明白所签文书的全部内容及其含义,防止陷井,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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