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生平主任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19**********

  • 执业机构: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金生平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91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小英(化名)

代理律师:金生平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王××

【案情简介】小英与王XX于1995年登记结婚。小英从2006年至2010年底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年春节回家。2009年王XX起诉离婚,并称“小英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5年余,多方寻找未果”,导致法院登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判决离婚。由于王XX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法院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据查,王XX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前按揭购买了轿车一辆,并与他人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王XX占50%份额)。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与小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于结婚登记时,止于本院第××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即2010年5月10日。被告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号小型汽车系向银行按揭贷款672000元,并首付432741元,合计1104741元购得。庭审中,双方认可该汽车已贬损250000元,贬损率为22.63%(250000÷1104741),截止2010年5月,王××已归还银行按揭贷款101307.35元,原、被告对车辆应享有534048.35元(432741+101307.35)的价值,扣除贬损部分,车辆实有价值为413193.2元【534048.35×(1-22.63%)】。被告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购买的位于××房屋一套,王××占50%所有权。庭审中,双方确认按购买时的购入价799853元计算现有价值,故原、被告享有该房屋的价值为399926.5元(799853×50%)。综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车辆及房屋享有的价值总额为813119.7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原、被告各分得406559.85元。因车辆和房屋均由被告王××实际占有和使用,故被告王××应支付原告小英406559.85元。

据此,该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支付原告小英财产分割款406559.85元。

后被告王××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