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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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发布者:王建锋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424人看过 举报

2022-03-22

律师观点分析

20201024135分许,赵X3驾驶鲁G×××××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宋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北宋824线洼张支61-25号线杆处时驶入逆向,与沿宋王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X驾驶的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赵X3、李X当场死亡,乘坐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林XX受伤,石清伦、石玉书房屋及物品损坏、交通设施、绿化、电力设施、光缆、车载货物等物品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编号为第XXX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X3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X承担次要责任。

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中国XX公司处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5万元、不计免赔险等。鲁X×××××重型罐式半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险等。该车还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险1000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已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由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5万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东营XX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赵XX、王X、赵X1、赵X2作为赵X3的直系亲属及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其产生的合理损失。本案中,李X驾驶的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该车的所有人东营XX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赵XX、王X、赵X1、赵X2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赵XX、王X、赵X1、赵X2的损失首先由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的范围内承担18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剩余的损失975247.23元,由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92574.17元(975247.23x30%),共计赔偿472574.17元。


王建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入选济宁市任城区法律人才库成员,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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