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原告主张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是经营家庭装修清洗剂的公司,在抖音平台运营多个店铺,拥有一定的粉丝量和销量。
宏辰达公司起诉称:被告济宁市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抖音店铺“梵洛幽东旺洗护清洁专卖店”中,将原告拍摄的38部视频作为宣传视频,向公众传播多达900多次,且多次出现原告“夏阳”商标,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商标权侵权。
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1652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索赔总额约为521,652元。
二、抗辩策略
作为被告济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律师从程序、实体、权属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全面的防御体系,具体抗辩思路如下:
(一)著作权权属抗辩
原始载体缺失:原告主张的38个视频中,有7个无法提供原始拍摄载体,无法证明权属来源。
职务作品争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原告未能充分证明相关视频著作权的合法受让。
委托创作可能性:原告无证据证明视频系自行独立设计完成,存在委托案外设计公司制作的可能,著作权应归属受托人。
(二)作品性质抗辩:独创性不足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原告在抖音上使用的广告宣传视频,内容多为清洁剂使用效果的简单展示,属于广告文案的多次重复,在内容选择、镜头运用和画面剪辑方面难言体现出足够的独创性,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三)商标权侵权抗辩
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均为自行制作,且明确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不存在与原告商标混淆的可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认定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要件,被告的行为不满足该要件。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本案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5年12月29日、2026年4月8日、2026年5月2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权属认定
著作权:法院认定原告宏辰达公司对31个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7个因无原始载体被驳回),构成视听作品。
商标权:法院认定原告经授权取得第13042322号“夏阳”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及维权主体资格。
(二)关于侵权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将原告31个视频中的独创性片段剪辑后置于其抖音店铺,使公众可随时点播,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在侵权视频中展示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夏阳”文字,与涉案商标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权侵害。
对于被告提出的“仅使用1-2秒属于合理使用”抗辩,法院未予采纳。但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因庭审时被告已删除被控侵权视频,法院驳回了该请求。
(三)赔偿数额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证据,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时长、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手段、范围、情节、后果及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原告起诉52万余元,支持率不足7%。
四、办案心得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成功抗辩,得益于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和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娴熟运用。以下为本律师的几点实务心得:
1、精细化拆解原告的诉请
在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中,原告往往通过公证保全大量证据以制造“侵权情节严重”的假象。作为被告律师,不能全盘接受原告的证据清单,而应逐一比对,寻找权属和形式的漏洞。本案中,我们成功打掉7个视频的权属主张(因无原始载体),直接削弱了侵权基数。
2、善用“独创性”抗辩武器
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并非所有的商业视频都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简单拼接、缺乏个性化表达的广告片,大胆提出“非作品”抗辩,往往能有效减少被认定的侵权作品数量,从而降低赔偿基数。
3、程序抗辩不可忽视
案由合并审理问题看似是“程序小节”,实则是重要的诉讼策略。在不同案由对应不同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坚持分案审理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地位。
4、法定赔偿的博弈空间
在法定赔偿的裁量空间内,律师应积极引导法院关注以下情节: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被告获利微薄、视频商业价值低、侵权时间较短、已主动删除侵权内容等。通过系统化地呈现这些情节,将赔偿额控制在合理区间。本案中,法院最终仅酌定35,000元,远低于原告诉请。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抗辩案例。通过从程序到实体的全方位防御,本律师成功将被告的赔偿金额从原告主张的52万余元降低至3.5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
王建锋,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师,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诉讼、刑事辩护等。
王建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