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济宁A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注册资本100万,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小微企业。成立后为了日后经营,在2018年5月7日与济宁市B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向济宁B公司购买了15000个TJEP线盘,单价为0.58元,总价为8700元,2018年5月22日济宁B公司向济宁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州某公司以A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将A公司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30万元的侵权赔偿。
作为刚开始起步做贸易的小微企业,A公司人认知能力有限,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客观上无法知道济宁茂松石化公司销售给答辩人的产品为侵犯别人专利权的产品。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台州某公司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采购配件时需要审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并保留好购买合同,并要求对方开具购买发票,保留好收货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观恶意。
王建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