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我做为济宁市某局法律顾问单位的行政2019年5月,济宁某公司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某区村集体土地4720平方米(折合7.08亩),建设钢结构厂房和厂区道路,其中耕地4229平方米(基本农田4138平方米);公路用地151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340平方米。438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被处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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