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11月2日14时10分许史海明(化名)驾驶豫EAB509/豫EN188挂货车与吴金兰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吴金兰死亡,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公交认字(2014)第9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史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史某及其家属找到我,向我咨询法律意见,我向其解释道,本案史某负主要责任,并且有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是可以对他进行刑事拘留并判处刑罚的。后来,史某给我办理了律师服务委托手续,委托我代理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和民事赔偿的调解、开庭工作。死者是一位68岁的老太太,其家庭很不幸,丈夫有精神疾病,时常发作,大儿子也是因为车祸死亡。这次老太太的去世,对整个家庭的打击更大。律师也是有同情心的,接手这个案子后,我就和死者的家属进行协商,对赔偿数额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对方要30万,史某认为这个数额过高。后来,我经过多次和双方沟通,最终达成了一直的赔偿意见,家属也同意出具谅解书,要求办案机关不再追究史某的刑事责任。我办理好这些手续后,交到了交警部门,最终交警部门放了史某的车辆,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程序,史某不用在看守所里遭受牢狱之苦。
律师建议:
一旦交通事故涉嫌刑事责任后,需要家属及律师积极与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后,肇事司机才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才能不用在看守所里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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