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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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建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3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一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邢XX在山西太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同实习护士徐X1认识。后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邢XX拍录了部分发生两性关系的视频。2019年4月20日左右,因邢XX返回山东,二人关系恶化,徐X1同邢XX断绝关系并将其电话、微信拉黑。邢XX因联系不上徐X1,后通过其同学与徐X1联系,并商定于5月初到兖州来见面,以后不再联系。2019年5月初,徐X1到达兖州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后邢XX带徐X1去曲阜游玩、吃饭。后徐X1返回太原,并再次将邢XX电话拉入黑名单,不再与邢XX联系。后邢XX再次通过其亲戚朋友联系到徐X1,并承诺5月底最后一次到兖州解决二人问题,由证人刘X1作证。2019年6月1日早上6时许,徐X1到达兖州XX,邢XX接到徐X1后,二人在一饭店与刘X1汇合,并商定以后不再联系。后邢XX拉载徐X1去兖州区曲阜XX钓鱼,期间二人在车上先后两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徐X1返回太原。
徐X1返回太原后,再次将邢XX的微信号、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拒绝与邢XX联系。邢XX通过之前复制的徐X1的通讯录,多次给徐X1的父母、姐姐、弟弟、五姨打骚扰电话,并发辱骂、威胁短信。邢XX通过通讯录添加徐X1的微信好友,并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送给徐X1的亲属及刘X3、王X1等人。期间,邢XX在洪洞XX、北林区XX、广胜寺贴吧等多个徐X1所在地贴吧多次发布帖子信息,寻找徐X1并附徐X1家庭信息、照片及与邢XX的关系等内容。邢XX的以上行为对徐X1及其家人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刘X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X1的陈述、被告人邢XX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XX利用互联网向多人发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多次向被害人的多名家人发送威胁短信,在多个贴吧发送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家人信息及照片,对被害人及家人造成恶劣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邢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二、被告人邢X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在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可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韩X1、徐X2、刘X1、王X2、刘X2、韩X2、王X1的证言、被害人徐X1的陈述、被告人邢XX的供述和辩解、手机截图及信息照片、现场照片及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X利用互联网向多人发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多次向被害人的多名家人发送威胁短信,在多个贴吧发送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家人信息及照片,对被害人及家人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邢XX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犯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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