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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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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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占用一般耕地建住宅如何办理手续?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062次举报
2021-07-14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应逐级报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才能批准住宅用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因此,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一般耕地,如果当地省级政府已经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的,县级政府批准农转用皇乡(镇)人民政府即可批准住宅用地。如果没有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逐级报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乡(镇)人民政府才能批准住宅用地。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