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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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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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性质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6-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根据司法实践,只有当催款通知书的内容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明确载明了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并且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时,才能认定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