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根据司法实践,只有当催款通知书的内容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明确载明了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并且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时,才能认定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