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但经审理查明,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职业放贷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最终,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及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张国贵律师
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但经审理查明,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职业放贷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最终,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及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