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可以划分为确认有股东资格和否认股东资格两大类。
冒名股东案件是否认股东资格案件中的主要类型,《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赋予了被冒名股东向法院起诉否认股东资格的权利。
但实践中,也出现过公司的实际股东希望利用法律对被冒名名义股东的保护来逃避公司债务和免除股东责任的情况,且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公司对外公示的权利外观的一部分,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系善意相对人对公司产生合理信赖的考量因素,故法院对于冒名股东的认定审查尤为慎重。
被冒名股东应证明其在主观上对于被登记为股东一事并不知情,客观上未行使或承担股东权利义务。
综上,自然人在成为公司股东应具有审慎的态度,避免日后因公司债务而面临被债权人起诉或成为被执行人遭受财产损失等情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