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提交了经公证的遗嘱等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应按无公证的情况进行审核,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登记机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证遗嘱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下称《操作规范》)规定的“经公证的材料”,撤销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判决登记机构履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登记机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证遗嘱办理产权登记不满足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形,应按照一般情形办理。但又认为此要求与《不动产暂行条例》(下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查验内容不符,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满足继承产权转移登记条件,登记机构应当履行房屋登记的法定职责。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