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非为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其中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宜排除有较大利害关系者,包括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关系、较大的经济利益关系、一定情况下的同居关系等,至于同学关系、战友关系、职业上下级关系等应结合案件尽力还原立遗嘱时真实情况,而不宜一刀切排除。
第二,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第三,录像遗嘱应具有彰显立遗嘱人与见证人肖像或姓名的表象,同时表明录制时间,且立遗嘱和见证过程应全程同步,避免刻意剪辑、拼接录像等。
形式界定要准。鉴于遗嘱打印件形成情形多样,而民法典将多种遗嘱形式并列作为法定遗嘱形式,故在进行遗嘱属性界定时应首先把握各遗嘱形式的本质要素。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