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参照劳动关系“三要素”,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本文分享的案例中,法院就实际审查了“三要素”,最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可见,“去劳动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签了什么合同、注册了什么工作室的问题,这是换汤不换药,真正实现“去劳动关系”,关键还是在于从实体上规避“三要素”,转换企业管理思维,当然,这也是个技术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