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对一般人来说,买房子的目的就是居住或保值增值,如果不能满足两点之一,比如签约后房子被证实属于“凶宅”,或者房屋某项指标超标,不符合居住条件,那么再要求买受人“必须”履行合同,用尽半生积蓄买进一套没有任何价值的房产,实在残忍!
如果能够向法官证明这件事,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可获得法庭支持。不仅不会因终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虽然履行期限还没有届满,但对方以任何可被记录的方式表示:“房子我不(买)卖了”,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明确表示”(注意,表意一定要明确)。
如果卖方又收了其他人的定金,甚至以更高价格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就是“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及时止损,抓住其他交易机会,买方有权行使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解除合同。在有效举证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注意三个关键词:主要、催告、合理期限。
买房一事,对卖方来讲,网签、过户、交房都是主要债务;对买方,较大比例的房款支付都是主要债务(参考商品房买卖的比例原则,10%以上房款可视为主要债务,而对于几百万的房产买卖,1万2万的尾款就不能叫主要债务)。
催告:一般要求书面形式,如发函或合同认可的电子方式。
合理期限:对此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履行事项不同,对合理的认定不同,一般来讲至少给予对方可完成的最低时限。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举个稍极端的例子,虽然发生概率不高,但可以帮助大家理解:某人卖房子是为了付手术费,和医生约了10月1号手术,所以合同上说好了9月20号必须付款,结果买方到了9月21号还没有付款,虽然合同疏忽,未约定单方解除权,但只要卖方能证明买方知晓上述事实,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
注意:前提是要把特殊的合同目的明确告知对方,并可证明。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