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问题通常认为: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明确指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仅属于房屋交易过程中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原则意义上的管理性规定。其本质并非是对交易的完全否定和禁止,而是为了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秩序。此外,该禁止性规定也并不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上述规定的违反也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交易行为及缔约合同的无效。
需要再简单解释说明一下的是,我们都说法无禁止方可为,为什么这里法律明明已经禁止了“无产权证”房屋的转让,却还是保持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呢?其实,合同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两种。简单理解,那就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举个例子,就好比你找黄牛买火车票,虽然黄牛卖票的行为会被打击,但是你从黄牛手里买到的火车票依然是有效的。这里也正是类似的道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