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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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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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0次举报
2021-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