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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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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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村房屋的注意事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21次举报
2021-04-06


一是签订租赁合同前要让房主出具相关的权利证明,农村房屋主要就是建房批示,确定出租人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以证明承租房屋的确是房主的可支配财产;

二是建房批示中的共有产权人尽量都要在出租人项下签字,避免其他共有人以出租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农村的房屋不同于城市里的商品房,商品房的产权人一般情况下看房产证就可以了,登记在谁名下,除非特别情况,一般是可以推定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农村的民房不同,因为没有房产证,实践中我们主要是以刚才说的建房批示来确认产权人,因为农村的民房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所以包括建设房屋的申请人和同居人口在内,只要建房时年满十八周岁等能够确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谁的名字,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原则上就推定谁是共有产权人。如果想要租赁农村民房,建议在出租人一栏,以建房批示为准,让全部共有产权人都签署自己的名字。

三是租房时最好要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这样承租人的居住环境才能相对稳定,承租人的利益才有保障。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法律也只能视之为不定期合同,此时房主就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随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搬出,这对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

四是租赁合同的内容尽量详实和具体,对于是否可以转租、对房屋翻建改建装修等情况下出资的情况,物权的归属及相关补偿的数额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