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的逾期责任难以区分时,发包人能否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
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认为,工期问题中双方互有违约行为的,在难以区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大小和因此遭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在发包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行为、工程逾期未交工与其无关的情况下,对其主张的工程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发承包双方的逾期责任难以区分时,发包人能否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
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认为,工期问题中双方互有违约行为的,在难以区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大小和因此遭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在发包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行为、工程逾期未交工与其无关的情况下,对其主张的工程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