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是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相联系的概念,具体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方具有主动维修责任,若施工方拒绝维修,发包方有权扣取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在保修期内施工方仍具有在保修范围内的修理责任,业主通知施工方进行维修,若施工方拒绝承担责任,则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同种类的建设工程,法律规定的保修时长不同;合理使用年限是建设工程设计时出具的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与保修期在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这三类工程中的期限是重合的。对于缺陷责任期(2年)、约定保修期(5年)、法定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为合理使用年限)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法律规定尚不十分清晰,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