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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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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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00次举报
2021-04-04


1、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保修期的期限较长, 一般为2年、5年,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50年、70年,最长的可达到100年。质量缺陷责任期则时间较短,一般一年或两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自由选择确定。  

2、保修期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无关,而质量缺陷责任期则与质量保修金密切相关,若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工程质量并无问题,发包人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应将剩余质量保修金退还承包人。因此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  

3、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施工方责任较大,一般情况下需预留设备器械和人员,并预留质保金,在维修维护上要做到及时,随叫随到。保修期责任主要是通过发包方通知承包方才进行维修来体现。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