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属于原告必然发生的损失,仅是依据合同约定,该等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被告尽快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方属正当。但其仍仅以本案一审判决支持律师费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理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律师费属于原告必然发生的损失,仅是依据合同约定,该等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被告尽快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方属正当。但其仍仅以本案一审判决支持律师费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理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