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型,指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后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受让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转让人提起诉讼主张退出公司。在前述二审、再审退出类文书中(含2020年上半年),股权转让型共计16件,其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10件,驳回原告起诉或者诉请6件,原告胜诉率提高至62.5%,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型的退出难度较低。
在公司已经作出有效继任者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请往往并无障碍,但如果缺乏前述理想条件,退出难度因股权是否变更而有所区别。
1.股权已变更
转让人办理股权转让时,理应一并处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但如果遗漏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而受让人不再配合办理的,转让人原则上有权主张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涤除转让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然而转让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直接变更为受让人的,即使受让人已成为控股股东,在缺乏公司作出的有效继任者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转让人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受让人的诉请。
2.股权未变更
股权如果未变更,则需要考量一并处理股权变更与法定代表人退出问题,抑或将股权变更作为法定代表人退出前的单独前置程序。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受让人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中存在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受让人的有效决议或者决定,那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性要件已满足,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股权变更与法定代表人退出问题。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未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作出约定,一种观点认为,此事项应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后,应首先经由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实现;另有观点认为,如果存在转让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或者决定,转让人在公司既无股权也没有经营管理权,公司应当涤除转让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股权变更与法定代表退出问题。因股权转让引起的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的案件中,转让人如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承诺,此时转让人往往退出公司的意愿明显,而受让人明确拒绝成为法定代表人的,若人民法院仅仅处理股权变更事宜的,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并未彻底解决,易引发诉累。此外,笔者亦建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意图通过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且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意愿的,在未退出公司前,可根据章程作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关决议或者决定。若在后续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产生争议的,可以就股权转让与法定代表人退出问题一并主张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