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是指用于自然人死亡时处理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这两项费用都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当然也不属于遗产。但是这两项费用经常伴随着继承纠纷出现,因法律规定抚恤金可以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所以部分法院出于避免诉累的考虑会一并予以分割,当然也有多数法院会对上述主张作出不予处理而让当事人另案诉讼解决的裁决,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实中,由于抚恤金和丧葬费都不属于遗产,因此即便被继承人在生前的遗嘱对于抚恤金、丧葬费与其他财产一并也作出了处理,但是法院一般会认定无效。对于数额相对较高,争议较大的抚恤金,法院一般会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法院也会考量分配主体的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非均等分配;而丧葬费,由于实际金额较少,在处理的判决中,往往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部分金额判决给实际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的亲属。所以,需要提醒:被继承人在写遗嘱的时候,不能将抚恤金和丧葬费写到遗嘱里面;继承人应就遗产分割及抚恤金分割尽量分开起诉,后期可要求法院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