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件中,总体来说认定有效的案件数量占据半数以上,可见,法院还是倾向于尊重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在认定无效的案件中,遗赠类案件可能存在处分的财产有他项权利、被后立遗嘱所取代、不是遗赠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现象。遗赠扶养协议产生效力争议的原因则是集中在协议的认定、协议的性质、协议的效力、扶养人是否合理履行扶养义务等。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法律制度。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且须留有证据,否则视为放弃。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发函、办理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其指定的扶养人签订的一种协议。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须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获得遗赠人财产的权利。《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该项规定补益了过去制度设计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与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