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该法所称的“劳动报酬”,应受一年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
张国贵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该法所称的“劳动报酬”,应受一年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