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致人侵权的行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须满足以下责任构成要件:(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2)侵权行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3)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揽人的行为须成立侵权行为。(4)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定作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损害完全是由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中的过错所致,承揽人自身没有过错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承揽人的追偿权。二是损害是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引起,定作人不存在过错的,则应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三是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则不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应依据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判令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