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时期的观点争议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系原夫妻双方关于婚姻解除、财产和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综合处理,撤销其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并且《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房产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2. 《民法典》的新变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该条中“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做广义理解,包括身份法律关系,而不能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第二款内容则要求根据身份关系的具体性质确定是否适用合同编规定,而不是完全排除适用或者无区别适用。
如果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时,在适用合同编规定又不会导致调整身份关系法律的规范意旨落空的情况下,身份关系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故,婚姻家庭编没有关于离婚协议房产赠与条款撤销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