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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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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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空抛物罪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7次举报
2021-03-26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比此次的修改,草案与正式稿最大的区别在于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所以如此修改,关键在于高空抛物与放火、决水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损害后果上具有很大区别。实施一次放火、决水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也许是整栋房屋、一片村庄还包括其中居民的人身安全,甚至还有人身、财产损失继续扩大的可能性,后果是无法预计的。而实施一次高空抛物,虽然损害后果也是不特定的,但是造成的损失程度是可以预见,限于高空抛物的自然规律,只可能对物体首次击中的个人造成巨大伤害,而不会对楼下的全体人员造成伤害,危害后果会远远低于放火、决水造成的损失。对被直接击中之外的其他人而言,受到的损害更多在于害怕被砸到的心里恐慌。因此,在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高空抛物事件中,将其定性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更为恰当。如果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则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