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主张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5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主张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主张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5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主张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