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一)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涉及多个被调査人的,应当分别单独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五)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通知举证: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或者调査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作出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受伤害职工的受伤部位和伤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结论送达:(一)送达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送达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的地址,采取信息系统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对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所在地的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将送达原始凭证归档。
六、争议处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部门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工伤认定决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