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超过申请时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中规定的情形除外);(三)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