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公民身份证;(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出具经申请人确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