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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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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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可以重复获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6次举报
2021-0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设计公司称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201031日期限届满,但这与申请人提供的设计公司向就业部门提交的用工备案信息不符。仲裁委要求设计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以供核验,但设计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依法认定设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设计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设计公司提出诉前已支付经济补偿,若支付赔偿金则应进行抵扣。仲裁委认为,根据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中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意思表示及银行转账时备注经济补偿,应当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上述款项应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予以扣减。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