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小贷等公司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即不受4倍LPR上限的约束,是否就可以随意收取利息呢?最高法2017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该《意见》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