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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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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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是否需必须与所诉不法行为没有牵连?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次举报


有观点认为,当股东知道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发生时,在其权利范围内,应当提出异议或者积极采取行动维护公司利益。因此,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是没有同意、默认或者追认过所诉不法行为的股东,被形象地称为“洁手原则”。我们倾向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不应苛求适用“洁手原则”。因为即便股东此前有不当行为,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客观上亦会维护公司利益,应予以鼓励。而其不当行为可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或《公司法》其他规范予以评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