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法律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俗成的简称。本次最高法在《批复》中直接使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属首次。该《批复》的全称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提到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是指2021年1月1日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前1991、2015、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新法替代旧法,已经废止。
本《批复》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解读。该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此前最高法以司法判例的方式,明确了小贷公司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9)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法2007年3月23日颁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力等级属于司法解释。本次通过批复的形式纠正了此前判例的观点,应以《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