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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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保理等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6次举报


关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先后四次颁布规定,分别是1991年8月13日、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20日及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四个版本。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为四倍LPR。这对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贷、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按照当前行业风险及4倍LPR利率的最高上限,许多小贷公司将无法生存。

 

 实务中,对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贷、保理等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争议很大。最高法做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认定小贷公司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在最高法本次批复前,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将小贷等公司的借贷定性为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省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于2020年11月9日经审委会会议通过《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的批复,终于让争议尘埃落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