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再对原告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借款本金与利息,事实上已无法得以履行。基于出现被告公司破产重整的新事实,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所享有的债权予以确认,由其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张国贵律师
被告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再对原告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借款本金与利息,事实上已无法得以履行。基于出现被告公司破产重整的新事实,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所享有的债权予以确认,由其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