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成了人们的日常消费方式之一,快递服务也随之日益增多,从而引发的快递运输纠纷数量与日俱增。本案中,原告刘某仅提供快递单信息和与快递揽件员的通话记录,在快递单并未标注“保价”服务,且在快递揽件员询问其是否保价时,原告刘某虽然表示要保价,但并未提供已付保价费用的证据。就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货物已经保过价,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按照保价标准赔偿损失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后原告刘某表示与被告继续协商,撤回了起诉。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故本案也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或者易碎品时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并且保留好相应的票据,否则一旦出现快件遗失、损毁的情况,将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