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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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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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摔伤后死亡,家属算出1266万余元赔偿,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7次举报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结合本案,损害后果为宋先生死亡,死亡原因是下楼梯时跌倒至颅骨重度损伤,对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烤肉店提供照片证明楼梯光线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况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楼便不会发生危险,烤肉店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烤肉店有过错行为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成立。 


另外,宋先生在醉酒(喝白酒半斤左右)状态下下楼梯,不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宋先生的死亡与烤肉店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烤肉店从道义上愿意给付宋先生家属3万元适当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并无不妥,应予照准。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宋先生家属补偿款3万元;驳回宋先生家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属负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宣判后,宋先生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死者家属认为,烤肉店楼梯的踏步高度、宽度和倾斜角度,不符合相关标准,烤肉店的楼梯防滑方面也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宋先生在醉酒的情况下摔下楼梯,而事发现场,光线昏暗楼梯与周围的环境没有明显的辨识度。 


烤肉店方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烤肉店的楼梯有安全隐患,烤肉店楼梯的两边都安有扶手,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