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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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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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1次举报
2018-07-28


对一人公司股东是否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债权人可以直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阐述该项诉讼请求时,其诉讼理由需明确载明“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提起的事实主张应是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对于财产混同以外的其他情形,如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或者机构混同等情形的,应遵循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由债权人进行举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