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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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买卖的效力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9次举报
2018-07-28


军产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当事人的焦点问题之一。梳理我国现有司法案例,笔者发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较为统一,通常认为“当事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如,在马优男与尹枝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在刘天华与李志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志荣、刘天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因诉争房屋为军产房,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是否能够上市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则取决于能否满足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中设置的限制条件,大部分表现为获得产权单位的同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进而,该房屋在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明知诉争房屋为军产房,则合同由于无法履行而解除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