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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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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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之后未办理按揭怎么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5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444次举报
2016-10-15

2014年12月9日,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作价238万元出售给陈某,约定买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另约定由于买方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不予返还。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卖方退还已收定金5万元,并赔偿5万元作为补偿。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梁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后由于陈某未按约定到中介公司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梁某委托律师以邮政快递方式向陈某发出律师函,该邮件于2015年5月9日因陈某拒收退回。该邮件内律师函相关内容有:因陈某未履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要求陈某在收到律师函七天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现金支付房款,如未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梁某在七天到期之日即解除本合同,不再另行通知。后梁某联系不到陈某,故诉至法院。庭审中,梁某明确表示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而陈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梁某后,却不按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且拒收梁某委托律师向其发出的律师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律师函于陈某拒收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并于七天期到之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因陈某的违约行为解除,陈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房屋买卖合同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权利。梁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故梁某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238000元应扣减陈某已付的定金50000元,陈某尚应支付违约金188000元给梁某。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