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操作?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11-01

(一)程序上,应根据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判断其诉讼行为能力。

    如果被告患有的是间歇性精神疾病,应在其精神状态正常时进行诉讼,确保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如果被告患有的精神疾病已经影响到其诉讼行为能力,则应告知原告先通过特别程序申请认定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在被告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后,被告参加离婚诉讼,需要由其除配偶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3条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指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二)实体上,应根据“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判断应否准予离婚,同时考虑被告的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形下,如果原告诉请离婚,应当结合精神疾病是婚前患有还是婚后患有、一方是否婚前隐瞒、原告是否婚前明知、是否久治不愈等因素,判断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准予离婚,同时要适当考虑被告之后的生活照顾。如果被告不存在父母、子女、近亲属等监护人,只有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可做监护人的,则可结合离婚时财产分割、离婚经济帮助等制度,对被告给予一定的照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